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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小学初中招生网上报名时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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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5〕4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以区县为主,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等规定精神,依法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所辖区域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在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让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是法律赋予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大小学升初中和防止学生辍学流失宣传力度,降低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为高中阶段学校提供更多合格的生源,巩固和提高我市“普九”水平,有效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认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禁止择校乱收费。要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把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凡在我市各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各民办中小学校,对列入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学生,应按民办学校学杂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不得招收“择校生”,要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重视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实名统计和入学安置机制,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对市、区残联提供的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县教育部门实名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确实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四)重视做好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学生入学政策体系,分类管理,分类提供服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把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纳入组织入学工作的范畴,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保证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无条件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加强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就读学籍管理,及时掌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引导有序流动。

(五)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加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将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各区县统一规划。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秋季学期起,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要根据自身的办学能力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二、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秋季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查,掌握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情况,根据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居住分布情况和小学学位状况,落实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有足够的学位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地段学位,确定各小学的服务范围;各小学招生地段范围要相对稳定,做到学位分配相对均衡,确保所有入学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应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办法(各小学的服务范围与上学年相同的,要再次向社会公布)。

(二)小学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在录取新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200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延缓入学期满,应随即入学。

教育部门作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应依法履职,指导、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查验其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并造册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时,不得与学生家庭计划生育状况挂钩。

(三)因家庭住宅拆迁确需在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市(区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证明和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并安排在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

三、初中招生工作

(一)小学升初中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初中学位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要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升初中入学制度改革,实行划片招生、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确保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范围内升学。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小升初”工作的管理,小学升初中入学组织工作要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可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小学生发展评价手册》等为主要录取依据。公、民办学校均不得以各类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实行常态均衡编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学校实行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收特长生的规定,规范特长生招生管理,控制特长生招生人数,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

(四)我市的小学毕业生在非户籍所在区县的小学就读的,在就读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各有关小学应于5月底前将需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升学的学生的名册报送相关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要互相协调,保证安排好此类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就读。

(五)汕头大学附属小学、汕头市业余体校、汕头市乒乓球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除升上本校初中部就读外,其余学生按其户籍归属由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升学。上述学校应主动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并于5月底前将本校小学应届毕业生名单按户籍分布抄送给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六)因家庭住宅拆迁而确需到临时住房所在地的初中就读的学生,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市(区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证明和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照顾安排,这部分学生享受与本区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规范公、民办学校的招生秩序,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学校初中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公办初中学位空置现象。

四、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大班额”现象。

(一)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加强学籍管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上传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任何学校不得为未在本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建立学籍,不得接受未在本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就读,禁止为不足龄生注册学籍。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的评估内容和评估要求安排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

五、加强领导,确保新学年新生入学安排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和时间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新学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安排工作情况,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制度,细化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步骤、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区县之间招生工作的协作与交流,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二)坚持阳光招生。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安排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信息公开,要将与划片情况、学校信息、招生办法、招生过程、招生结果有关的内容,以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电话,设置网上举报方式。对于实名举报的问题,要根据线索认真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三)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支持。要建立和学校之间专项工作直通网络,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通气、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要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招生,平安入学。要直面矛盾,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讲清楚真相和原因,澄清一些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努力缓解化解家长焦虑情绪。

(四)加强释疑解惑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政策必须家喻户晓。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既是国家的法定要求,也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家长应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善于运用受众面广、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都市媒体,还要充分运用年轻家长参与较广的新媒体和方式介绍情况、传播信息、表达态度,努力提高宣传引导的时效性。

(五)突出重点强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教育改革发展全局,必须落细、落小、落早。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抓住重点地区,抓住主要城区学校跨范围招生问题;抓住重点时段,提前做好入学工作预案和政策解读工作;抓住重点学段,在抓好就近入学的同时,特别抓好前期的规划、规范与引导。各区县教育局应于6月15日前将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方案报送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从开始,我省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检查,对违反《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批评。我市将按照省的部署,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专项督导检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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