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教〔2015〕112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管学校:
为了指导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43),现就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服务体系、切实维护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为目标,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县(市)区为主、“就近、免试”原则,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招生入学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免试入学:
(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与其父母单独立户;
(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小学入学
凡户口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初中招生
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本县(市)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经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所辖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应相对统一。各县(市)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6日-7日,6月16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
(三)特长生招生
根据教育部教基一〔2014〕1号文件要求,自起,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比例。除经省、市批准在本辖区内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名单见附件1)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进行招生。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特长生。
(四)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聋哑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全市盲童和市区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充分挖掘办学资源,扩大招生规模,按照“符合基本条件、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顺利入学。要加强宣传,辖区内定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定点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须提供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材料审核、报名登记手续,并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并通过设立“代管家长”和加强“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等方式,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农村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侨办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报市教育局审核。对符合在肥上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5.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执行。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房产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四、规范管理
(一)公布招生政策。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公布。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的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并100%覆盖本区域。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大班额”,班额原则上不超过省规定标准。市区及县(市)城区学校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
全市公、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加强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所属政府(管委会)的统筹领导下,结合全市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招生入学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发现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维护招生入学秩序。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生违规招生,对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是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取消下一年度招收特长生资格。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