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监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44号)精神,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提高烟花爆竹经营点安全条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研究,现就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具备店面经营的基本条件(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二)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经营场所建筑物必须达到2级以上建筑耐火等级(如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应设置防火门隔开;
(四)电器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包括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电风扇、电线套管等;
(五)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六)必须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据防爆、灭火等应急需要,必须至少配备2只4公斤干粉灭火器及储存100公斤消防用水。
(九)必须保证经营场所逃生通道畅通,并明示逃生路线。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一份留由镇、街道安监所存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法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及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零售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相应的租赁场所产权证明复制件(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若房屋所在镇或街道出具产权所有人证明意见的也视为认同,证明意见中须明确经营场所的所处位置、产权所有人且经营场所不属于违章建筑,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管理制度;
(七)安全合法经营承诺书。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镇、街道安监所,由各镇、街道安监所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份)报送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发证。
(二)现场审查。各镇、街道安监所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乐清市安监局对全市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进行抽查。
(三)发证。经各镇、街道安监所现场审查合格的,乐清市安监局予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许可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季节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月5日至2月22日。
许可有效期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审查,依法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现场审查工作委托镇(街)安监所(分局)组织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后仅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各镇、街道要坚持标准,要切实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做好现场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查组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的,由镇(街)安监所(分局)或经营单位将《乐清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单位坚决不予报批。
(三)强化宣传,落实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烟花爆竹管理即将进入关键时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加大面上的管理,确保安全。
联系人:金建红,电话:61882336。
附件: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式样)
2、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乐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