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
钱仁凤于2001年9月到云南昭通市巧家县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发现幼儿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额头和手发冷,马上用摩托车带侯某到当地农贸市场,找到侯某的外婆胡某,二人将侯某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钱仁凤认为园长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念头,实施了投毒行为。因钱仁凤未满18周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2年9月3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凤无期徒刑,钱仁凤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钱仁凤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矛盾和合理怀疑,原判认定钱仁凤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故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