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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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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有望不再需要层层审批。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二审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草案增加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在作关于本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草案将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

我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起实施。本次修法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专家们认为,本次修法的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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