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小升初招生报名时间和工作实施意见
宁波国家高新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初中招生继续坚持“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具体见校校对口方案)。
(二)坚持区内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初中的原则。区内小学毕业生(需在就读小学建有电子学籍档案)按照校校对口方案进入对口初中就读,各初中学校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文化知识测试。
(三)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若自愿放弃升入对口初中的权利,而选择升入非对口初中,以后想转回对口初中的,将失去省优质示范高中保送生资格,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持有高新区户籍而在本区外就读小学的,现要求回高新区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根据该生及其家长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五)在我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子女、符合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要求在高新区就读初中的,由区教育文体局依据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六)各初中学校要按照规定的学额范围控制班额,并均衡编班,初中新入学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5人以内。
(七)起在高新区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生,申请在我区入读初中,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至查验日已按规定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且无中断,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查验日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高新区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在我区依法按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至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4、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具体工作要求
1、各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文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规范招生。
2、各小学要认真整理小学毕业生材料。①毕业生名册、②《义务教育卡》、③《健康卡》、④《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于6月26日前将汇总至高新区教育文体局教育科,各小学不得自行将小学毕业生材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如有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学籍管理。各小学要认真做好小学毕业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梳理、完善工作,各初中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初中新生的电子学籍迁移工作,不得接收无电子学籍的学生。未取得小学电子学籍的毕业生需回原电子学籍所在地就读初中。
4、在我区就读的非高新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原户籍地就读初中,需填写《非高新区户籍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申请表》,并附上该生的户籍证明和原户籍地的服务区初中同意接收证明,由学校汇总审核后,报区教育文体局,由区教育文体局邮寄给该生户籍地服务区初中。
5、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校应当接收符合招生条件,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由服务区初中学校承担送教上门服务工作。
6、各校应按要求均衡编班,不得再进行以分班为目的的各类测试,以及以“分层次教学”为名,举办事实上的“快慢班”。
7、公办初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任何与入校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初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
8、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区教育文体局规定的招生区域、招生事业计划数及招生入学条件进行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