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大学从不敢调查、不愿调查学术抄袭的怪圈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也迫使大学不得不对被认定为抄袭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回到于艳茹事件中,如果没有《国际新闻界》对其论文抄袭行为调查确认在先,北大是否会像现在这样做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处罚,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很显然,《国际新闻界》的行为客观上推动了这一事件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国际新闻界》此次承担的正是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尽管在这起事件中,它并不是真正的第三方。我们所说的第三方,应该更加独立、权威,最好是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下独立开展工作的专业性机构。
学术抄袭污染学术空气,阻碍学术健康发展,必须予以坚决制止。而部分抄袭事件的不了了之,恰恰是对抄袭行为的纵容与姑息。只有切实健全监督和惩戒机制,真正实现对学术抄袭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让抄袭者付出更大代价,才能逐渐还学术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