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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高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文件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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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等级呈现成绩的一般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省(区、市)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E等级为不合格。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和命题情况等确定。

计入高校录取的3个科目分5个等级且有比例规定,主要是从高校招生录取使用角度进行考虑,解决区分度的问题。其他科目合格即可。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学生严重偏科,又有利于控制学生负担。

同时,在成绩使用方面,《意见》也划出“禁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新闻链接

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回顾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000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改革具有统筹决策权。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毕业考试制度。要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探索建立对学生多方面能力发展的评价体系。

1990年《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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