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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时间:招生简章 高考查询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独立颁发大专学历文凭的公办医药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座落于贵州省西北部、素有“花海鹤乡、神奇乌蒙”之称的毕节市。学校新校区位于双山新区职教城,占地面积507亩,一期工程建筑面积 15.6 万平方米,新校园依山傍水,环境优雅,空气清新,景色宜人,交通便利。学校办学特色鲜明、办学实力雄厚、发展势头强劲。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4499

  办学层次: 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毕节市双山新区双山镇杨柳村(职教城)

 二、招生计划

  我校秋季计划招生专业: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康复治疗技术。今年招生人数及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高考招生目录。

 三、录取原则

  (1)遵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文化考试的成绩,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填报志愿,实行按志愿录取新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其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内。

  (3)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不招收色盲、色弱学生。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招办有关加分,降分的政策或管理办法执行。

  (5)特殊专业录取: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建议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高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4米以上;体重在标准体重±20%的范围内[标准体重kg=(身高cm-100)×0.9];无残疾: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6)报考语种:英语

  (7)录取过程接受社会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

  (8)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四、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五、助学措施

  1.奖励及资助(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经评定,可获以下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档35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500元/年;

  (4)学校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从大专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项目包括: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由学校自定。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偿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

六、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学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七、就业方式

  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就业指导政策以及就业市场的需求状况自主择业。

 八、招生组织机构

  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完成。

 九、录取通知书发放

  高考录取全部结束后,学校根据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专用印章,经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到录取考生预留接收通知书通讯地址。

 十、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857-2162861 0857-2162863

  联系人: 王老师 15885252895 杜老师 13208580911

  李老师 15902580968

  网 址: www.gzbjwx.cn 邮 编:551700

 十一、其他

  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有关招生的政策、纪律规定,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附则

  1.本章程适用于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

  2.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本章程由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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