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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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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东华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松江校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延安路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东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东华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由其负责招生过程的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东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来源计划。我校本科计划招生3500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区、市)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我校部分专业继续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按同一专业大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自主选择修读本专业大类某个专业。

  我校理科试验班继续招生。理科试验班是对优秀新生“加强基础、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重点教改班。学生在试验班完成基础学业后,原则上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关专业(专业大类)学习。发生某专业(专业大类)选择学生过多时,学校可采取必要的考核程序确定就读学生并对其余学生作适当安排。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

  按我校公布的《东华大学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东华大学表演专业本科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原则执行。

  2、非艺术类专业

  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投档比例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规定执行,具体投档比例在规定之内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根据省级高招办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3、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等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相关科目的要求

  语种限定: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相关要求执行。其它专业的考生进校后外语学习的语种为英语,部分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以英语授课。

  5、优惠政策的执行

  (1)我校认可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并含在投档成绩内的各项加分政策。

  (2)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保送生招生等的优惠政策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和合格考生公示信息执行。

  (3)同一考生如可享受我校多项优惠政策,取其最高项。

  6、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填报志愿和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 考生填报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公布的专业大类名称及其代码;填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公布的专业名称及其代码。

  第十二条 选考科目由省级招办按教育部规定及我校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在全国普通高考前参加我校规定的专业考试,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助)学金、东华大学奖学金以及50余项由社会企业、知名人士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帮困助学金、学费补助、校内助困贷款、临时困难资助、社会资助、技能帮困等多种帮困措施,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不同程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收费标准与就读校区:

  1、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5000元。

  (2)艺术类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0000元。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德合作的轻化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0元(国内);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中日合作)、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中英合作)和环境设计(中英合作)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30000元(国内)。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和通信工程专业为每人每学年6500元;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下设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为每人每学年6500元,在完成专业大类基础教育后,自主选择修读该专业的学生按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并补缴以前学年学费差额;理科试验班专业分流后,学生按所学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并补缴以前学年学费差额。

  2、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元。

  3、就读校区

  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旅游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经济与贸易类、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专业或专业大类就读延安路校区;其他专业或专业大类就读松江校区。

  第十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邮编:200051)。

  学校网址:http://www.d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dh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21-62379160 监督电话:021-62373667、67792028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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