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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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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中路181号,邮政编码:51054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B线,其他省份参照该省份录取批次的要求设置。

  第十六条 为了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计划为本科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其他省份按该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第二批C类层次专业的考生,选测科目必须达到BC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必须达到4C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开设“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的专业每生每年学费28000元,外语类专业及非外语类专业双语教学班每生每年学费20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学费18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1200元(以广东省物价局审批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最高为免缴四年在校学费。

  第三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措施

  (一)国家助学贷款:我校从开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申请每年最高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7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该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分3档,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该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三)勤工助学:学校建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基地。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通过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党委办公室,联系人:黎老师

  监督电话:020-22245837

  传真:020-37402151

  电子邮箱:ngzsjj@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245021、22245822、22245029

  传真:020-22245029

  电子邮箱:ngzhaoban@21cn.com

  学校网址:http://www.gwng.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wng.edu.cn/web/928025/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于3月23日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委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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