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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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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本科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大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本校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入选高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招生)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学工部、纪检监察办公室、本科招办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委员由学工部、招办、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

  第七条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接受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咨询、指导和监督,向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监察处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学校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九条 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统招文理科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贫困专项、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含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少数民族预升本、南疆单列计划等。

  第十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重庆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计划调整的实际,调整、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艺术类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各专业、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以及其它未作来源计划的类别,其志愿填报需要的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可在各省未作来源计划院校代码中查询。

  第四章 录取原则

  重庆大学的本科招生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115%之间。具体情况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对进档的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级差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批投档)进档的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级差的原则进行。专业级差为:2、1、1、0(即专业顺序1-2、2-3、3-4之间的级差分别为2分、1分、1分、0分)。当所报专业录取满额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根据其专业志愿意向,在缺额的专业中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安排。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其中:江苏省、上海市的专业级差为1、1、1、0。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录取,科目及等级要求:A(物理或历史)B(其他科目);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科目及等级要求:B(物理或历史)B(其他科目)。上海市,科目要求为:3+物/化/生(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其他原则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

  因学校生源不足进档的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缺额的专业中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不含加分。

  第十五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原则上要求考生的外语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第十六条 本校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含农村计划)、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该类实施办法执行。其中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合格考生,凡有省专业统考要求的,其省专业统考成绩须合格。(详情可上网查询:http://zhaosheng.cqu.edu.cn)。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本校大多数专业应用性强,实验或实习多,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和较强的学习生活自理能力。国防生体检标准执行军检标准。普通学生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软件工程、计算机专业因需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外教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九条 重庆大学-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属于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学制五年(第五年在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学习),学费共计约6万美元(前四年每年学费:重庆大学15500元/年,辛辛那提大学6000美元/年,第五年:辛辛那提大学约2.6万美元)。因部分课程由辛辛那提大学外教教学及第五学年在美国学习需要,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和专业潜质。本省已组织徒手画统一测试的,其测试成绩须合格。

  第六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团(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运动员)、外语保送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期间需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报名、考试及录取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费: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实行每年先预交,学年末根据所选实际学分结算。

  第二十五条 提供的收费标准供参考(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当年的批复为准):文理科各专业4000-6250元/年之间,其中:英(日/德)语、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专业6875元/年;软件工程专业1、2年级5625元/年,3、4年级15000元/年;美术与设计学类、舞蹈、音乐及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分别为11500,13225,15000元/年;辛辛拉提联合学院相关专业(五年)学费共计约6万美元(详细情况可上网查询:http://zhaosheng.cqu.edu.cn)。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学生公寓12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创先,学校设立了包括综合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已建立并逐步完善资助体系和资助办法。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争取资助奖励,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大量的勤工俭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监督电话:13132371850(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和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特别申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生章程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校联系方式:

  (一)学校招办联系电话:023-65102371、65102370

  (二)重庆大学主页:http://www.cqu.edu.cn

  重庆大学微博:http://weibo.com/cqdx

  http://t.qq.com/yaahoo1988

  重庆大学微信公众号:cqdx19291012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站:http://zhaosheng.cqu.edu.cn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微博:http://www.weibo.com/cquzhaosheng

  http://t.qq.com/cquzhaosheng

  重庆大学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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