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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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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有泉山、白海、虎山等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院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地区与专业

  第十条 学院面向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江西、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园艺、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学(空乘方向)、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旅游管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等;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教育、体育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空乘方向)、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动车乘务、城镇规划、法律文秘、商务英语、数控技术、会计电算化、园艺技术、园林技术、酒店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学院办学条件、历年考生报考情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编制,不预留计划。

  第十三条 新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120%或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

  (三)内蒙古自治区报考艺术类音乐学(含空乘方向)、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统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乘以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内蒙古自治区报考艺术类音乐表演(空乘方向)、音乐教育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报考体育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测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八)报考普通文理科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面试、体检且合格,未参加专业面试、体检报考的考生须到校后参加专业面试、体检,专业面试、体检不合格的转到其他非师范专业;

  (九)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十)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数字媒体技术等本科专业,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须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校企合办专业一般收费较高,考生须根据家庭收入谨慎填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十八条 公开的招生信息包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学院在公示以上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部门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信息公开、咨询方式:

  (一)招生网:http://www.jntc.nm.cn;

  (二)Ε-mail:jnsfxyzsb@163.com;

  (三)咨询电话:0474-4875613(兼传真)。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经费在本院事业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教育部监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制、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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