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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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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原则为“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7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校 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第九条 学院简介: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是由聊城大学申请举办、聊城市政府及山东泉林集团投资建设、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

  学院位于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校于2002年,占地500余亩,总资产5.2亿元,教学行政用房59449m2,教学仪器设备值5306万元,图书32.45万册。现有教职工374人,专任教师273人,其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91人。另我院常年外聘教师114人。

  学院目前设有中文、经济管理、外国语、教育、数学与信息工程、影视传媒、化学生物、机电工程、音乐表演、美术设计、基础部等11个系(部),31个本科专业和16个专科专业,是一所以工科为主,涵盖文、理、工、经、管、艺等学科门类,以应用专业为主的教学应用型综合性本科院校。

  学院依托聊城大学综合实力办学,学生可享用聊城大学师资、实验、图书等优质的教育资源。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拥有高速宽带校园网、多媒体教室、高级视听语音室、各类专业实验室、琴房、舞蹈专用教室、多功能排练厅、画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学视传媒工作室、海纳传媒工作室和家政学创业孵化室)、国家二级标准田径场、球类场馆、图书馆、招待所、会议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学院学生食堂为“山东省高校标准化食堂”、“聊城市第一批市级餐饮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校园环境幽雅,风格独特,为“省级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近年来,学院共承担或参与国家自然基金项目5项,省级科研课题33项,校级课题82项,建设校级精品课程17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052篇(被SCI收录27篇,EI收录4篇,核心期刊231篇),出版专著、编写教材45部。

  学院图书馆现存古籍线装图书3038册。2012年6月,我院图书馆被山东省文化厅评为“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先进单位”,馆藏古籍成功入选《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学院图书馆是国家首批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会员馆。

  别具一格的校园建筑,现代化的教学设备,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教学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学生的成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实施名师工程和特色专业教学,确保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学生的就业和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我院学生在历年来的全国大学生平面创意设计大赛、大学生广告大赛、全国数学建模大赛、齐鲁大学生计算机软件设计及外语大赛,山东省美术与设计师生基本功比赛、山东省大学生艺术展演等活动中多次荣获一、二等奖,成绩突出,受到比赛组委会表彰。

  在国家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毕业生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我院毕业生素以基础知识宽厚,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强而备受用人单位的青睐。近几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高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本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院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规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录取时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志愿专业,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学院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培养,考生可按公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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