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1、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
2、转专业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3、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也可申请降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应予以退学者。
3、从外校转入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合作办学项目者。
5、下一批次转上一批次者(批次从下到上的顺序为:①二批提前批,②二批,③一批提前批,④一批)。
6、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申请者。
7、专升本学生者。
8、省内免学费涉农专业转其它收费专业者。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1、学期中期,学院根据专业办学和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接受转专业的计划人数、准入条件、测试方式、综合成绩折算比例等录取方式,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学院审核后统一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3、转入学院对转专业申请者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者,经测试后按学生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4、转入学院将拟同意的转专业名单报学校审核。
5、学校确定转专业名单后予以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或申诉。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反馈。
6、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学生到转入专业班级跟班试读两周,试读期间学生仍由原学院管理。试读期内欲放弃转专业,则学生本人须在试读期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试读期满学校公布正式转专业名单,并办理转专业的学籍手续。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和缴费
1、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2、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
第六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最多转专业一次(不含按类招生的专业分流)。
第七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修订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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