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新生入学指南考试时间入学手册和军训注意事项
您好!
首先,祝贺您的孩子脱颖而出,成为了一名大学生!我校全体师生热忱欢迎您的孩子加入到温州大学这个大家庭中来!
让自己的孩子进入大学深造是每一位家长的殷切希望。今天您的孩子收到了《入学通知书》并即将迈入大学校门,您多年抚养、教育的艰辛终于有了一定的回报。对您的孩子来说,迈入大学,标志着他的人生旅途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起点,意味着他的生活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
大学是启人心智、铸人灵魂的殿堂。在大学期间,学生不仅要学好各门课程,还要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仅要把自己培养成有知识、有文化的人,还要懂得为人处世的道理。同时,大学的学习是自觉的,它不同于中学时期的被动接受和在升学压力下的学习,这就要求学生一定要较快地适应这种学习环境,主动钻研学科知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大学的管理是制度化、规范化的,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人际交往、日常生活都有相应的约束,旨在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与中学相比,老师不再事无巨细地要求学生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更多的是在课堂上、日常生活中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做学问的方法,因此,学生要认真体悟教师的言传身教,培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大学的学习、生活都有一个适应的阶段,学生应在这个过程培养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还要学会与人相处、学会宽容、理解、尊重他人。我校于2012年9月开始实施学区制教育管理模式,各学区将为您的孩子创造一个集“思想教育、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活动、道德实践”于一体的温馨家园,完成专业学习之外各类成人成才实践活动。
我们希望学生入校后,能牢记我校“求学问是、敢为人先”的校训,认认真真地走好每一步,为今后的工作、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家长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给予一些引导,帮助他端正思想认识,珍惜大学的美好时光,更加努力学习。与此同时,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与理解:
1、学校规定大学一年级学生不得自带电脑,学生寝室不得安装网络,请不要让您的孩子带电脑到学校使用;为了方便使用电脑和网络,学校有开放实验室供同学使用。
2、学校规定大学一年级学生实行早晚自修制度;
3、请督促您的孩子利用暑假学习外语、做些家务、参加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以便较快地适应大学新的环境和增强自立自理能力;
4、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军事训练,请提醒您的孩子在暑假合理安排作息,积极锻炼身体,以健康的体魄参加军事训练;
5、请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请及时向学校请假,否则将会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6、来学校报到时,请注意交通安全、财产安全,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大额现金请及时存入银行。
7、学校具有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技能帮扶、困难补助等。校助学解困中心电话:0577-86596030(假期只有周一上午上班)。
培养学生成人成才是您的心愿,也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突出人文关怀并对您的孩子提出严格要求,努力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省心、学校放心。同时我们也希望您能更多地关注您孩子在大学里的成人成才,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与联系。
我们的联系电话是:86596025。我们的网址是:http://www.wzu.edu.cn。
最后,祝您全家幸福,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温州大学新生入学须知
一、校区基本情况
温州大学现有学院路校区、茶山南校区和茶山北校区。
1、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区学院中路276号。现有学院:
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中心)
2、茶山南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现有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2号楼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3号楼
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1号楼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11号楼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10号楼
机电工程学院:6号楼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7号楼
国际合作学院专家楼
城市学院
3、茶山北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现有学院:
商学院:信息楼
法政学院:2号楼
教师教育学院:3号楼
体育学院:体育馆
人文学院:1号楼
外国语学院:外语楼
音乐学院:音乐楼
瓯江学院
二、报到
1、报到日期:2013年9月4日(以入学通知书时间为准)。9月4日7:00~18:00学校将在温州汽车客运中心、新城客运站、新汽车南站、双屿客运中心、火车站、火车南站(动车到达站)设立接待站。新生也可自乘公交车或出租车来校报到。为使新生接待工作顺利进行,请学生尽量不要提前到校。
2、新生持“温州大学入学通知书”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会组织新生统一拍照。
3、党团组织关系
(1)共产党员需交由县(市、区)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并提交入党材料。省外新生介绍信开至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省内新生介绍信开至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需向所在学区党团建办公室递交培养材料。
(3)共青团员需交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4、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档案一般由各省(市)招办直接寄往我校。个别省(市)规定学生档案由学生本人自带,则考生报到时必须携带本人档案,并及时上交。自带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封。
5、户口迁移
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大学新生的户口是否迁移由学生本人自行决定(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校期间不能再申请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学生在新生入学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地址填写:“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迁移证上的姓名等各项内容必须与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上的内容完全相符。户口迁移证的页面不得涂改、缺项,迁出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必须清晰,否则,将无法落户。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单寸照片一张。尚未办理身份证或已办理但未领取的,必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身份证号码,并在“居民身份证编号”一栏中注明是否发放。
6、专升本学生报到时必须携带专科毕业证书和大学英语三级等级证书(艺术类学生除外)。对没有正常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学生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7、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8、新生赴校的交通费自理。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新生入学乘火车者,可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向当地火车站购买半价学生票。
9、服装设计与工程(卓工超豪实验班)的新生请于入学前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美术的知识和技能。
10、市场营销专业(中外合作)专业新生:
(1)、学费标准:20000元/年
(2)、根据培养方案,四年共有20余门专业课程是全英文教学。第一学期除大学英语和口语外,有三门课是全英文外教课程。请同学们暑期在英语方面多多努力,做好充分的学习准备。
三、缴费
(一)我校实行工商银行柜面现金缴费、自助终端缴费和网上银行缴费,具体如下:
1、柜面现金缴费
(1)浙江省内(不包括宁波地区)工商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2)缴费时需向柜面提供学校名称、学校银行代码(12020716)、学生考生号或准考证号(其中专升本学生要提供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号或准考证号)、姓名。
(3)根据设定的应缴学费及住宿费金额直接现金缴费。
(4)向银行索取一联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费回执单并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2、自助终端缴费
(1)温州地区的工商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2)需有省内(不包括宁波地区)工行卡。
(3)操作指南:先在自助终端上插入工行卡,输入密码后,点击【缴费】,再点击【更多缴费】,再点击【缴费充值】,再点击【学费】(第二页),再点击【温州大学学费】(第二页),输入学号项(新生输入学生考生号或准考证号,其中专升本学生要输入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号或准考证号),再与屏幕显示的姓名和金额(金额为学费与住宿费之和)核对,一致后按确认键,缴费完成。具体操作可咨询银行工作人员。
(4)打印自助终端缴费系统自动产生的缴费回执单并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3、网上银行缴费
(1)确保已开通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可非本人),并申请了U盾。
(2)操作指南:先登录工行网址:www.icbc.com.cn,再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登录,登录后点击“缴费站”,在缴费类型中选择“学校学杂费”后查询,找到“温州大学学费(全国)”后点击“缴费”,在“学号”项内输入学生考生号或准考证号(其中专升本学生要输入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号或准考证号)后提交,根据输入的号码,网银将显示应缴金额(金额为学费与住宿费之和),确认无误后输入缴费金额(须与应缴金额一致,即不支持多缴或少缴)、银行卡密码。验证通过后根据系统提示,插入网银U盾,输入U盾密码(有些U盾会提示输入证书pin码),信息无误缴费即可成功。如有不明事项,可咨询工行客服热线:95588。
4、缴费方式的选择
(1)在温州地区,学生可自主采用“柜面现金缴费”、“自助终端缴费”和“网上银行缴费”其中一种缴费方式。
(2)省内的其他地区(不包括宁波地区),学生可采用“柜面现金缴费”或“网上银行缴费”的缴费方式,
(3)省外的学生(包括宁波地区)因省外(包括宁波地区)的工商银行不支持“柜面现金缴费”方式且省外(包括宁波地区)办理的工行卡不支持“自助终端缴费”方式,建议省外的学生(包括宁波地区)通过“网上银行缴费”方式或在省内(不包括宁波地区)的工商银行网点采用“柜面现金缴费”方式。
5、缴费时间
新生从8月28日?9月4日(包括双休日)均可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缴费。
6、学费收据的发放
缴费完成后,学费收据由学校计财处将在开学后统一发放给各学院,再由学院发给学生;如果学生急需收据,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南校区行政楼219室收费中心索要收据。
(二)收费标准
1、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所修选的学分学费构成,专业学费每年固定不变,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的学分收取。学分制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每年40学分标准预收。(详见附表1)
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应收学费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2、各专业学生住宿费根据每生实际安排的住宿情况按1100元/生/学年或1200元/生/学年的标准(详见附表2)收取。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费标准已根据安排情况进行设定,学生不能自主选择住宿费标准。
3、各专业学生学费与住宿费同时收缴,学生缴费时银行出现的应缴费金额为学费加住宿费的合计数。
附表1:各专业学费标准
专业 | 专业学费 | 各专业学分学费 | 学费合计 | 备注 |
非师范类普通专业 | 1400元 | 3000元 | 4400元 | 所有专业学分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按一学年40学分预收。 |
师范类专业 | 1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
普通艺术类专业 | 4000元 | 3000元 | 7000元 | |
表演、导演、摄影、音乐指挥专业 | 6000元 | 3000元 | 9000元 |
附表2:住宿费标准
住宿房间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新建4人公寓 | 1200元/生/学年 | |
新建6人公寓 | 1100元/生/学年 | |
新建10人套房中A、B、C房 | 1200元/生/学年 |
(三)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缴费的新生可在报到时到学校计财处或茶山工商银行缴费。
(四)注意事项
1、我校缴费采用工商银行柜面现金缴费方式、自助终端缴费方式和网上银行缴费方式,因此不再发放任何缴费用的银行卡或存折。若新生有收到其他银行卡或存折,请不要将学费存入该银行卡或存折中。如因学习生活需要需办理银行卡的,可在报到后到银行办理。为了同学们的旅途安全,请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校园内设有ATM机可以随时取款。
2、缴费确有困难学生,请在报到现场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并附上有效的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缴费咨询电话:0577-86598087,0577-86596002,0577-86598081
咨询时间:9月1日前(暑期),每周一上午8:30?11:00
9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8:00?16:30
四、温馨提示
1、请考生报到途中注意安全,乘坐出租车时防止假币诈骗,并尽量不与陌生人拼载;索要出租车的发票,不要将财物遗忘在车上;报到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宿舍时一定要锁门关窗;如遇外来人员特别是以老师、学生会干部名义来推销、办卡的,不要理会,以免被骗,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校园110电话:86689110,保卫处24小时报警电话:86696110
2、温州大学新生咨询专题网www.chaoy.com/2013xs/(2013年7月25日后开通)
3.床上用品学校将根据省厅文件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厂家提供,价格420元左右(包括蚊帐、棉胎、垫胎、凉被、枕头、被套、床单、枕套、竹席、脸盆、口杯等);学生可以自带优质棉产品或到学校确定中标厂家销售点购买,不可听信任何推销人员或路边摊购买劣质棉产品。
4、为便于英语学习和听力考试,需自备调频接收机(75-108MHz)。
五、联系电话(暑假期间每周一上班)
1、户口迁移咨询电话(保卫处):0577-86689101
2、助学贷款咨询(学生处):0577-86596031
3、宿管中心电话:0577-86680612(茶山校区)
4.家长住宿联系电话:
①专家楼宾馆0577-86680646、86681191
②学生公寓C区0577-86680611、86680612
③学生公寓E区0577-86680625
5、招生办电话:0577-86680800(请在9月9日以后拨打)。
6、夜间到校需要帮助的同学请与校保卫处联系,值班电话:茶山校区0577-86689101
7、从9月3日下午开始,学校安排24小时值班,联系方式将于9月1日在温州大学学生处网站公布http://xsc.wzu.edu.cn/。
附件1
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六条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九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可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十条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后申请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校,应按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前半年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第十一条所列材料,经审核并批复后,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二)学校实施学分制主要做法。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选修、重修等规定,并附学分制实施办法。
(三)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有关配套措施。包括教师配置、教室安排,课程设置比例,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软件配置情况等。
(四)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提取学生助学基金等费用应不低于原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温州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浙价费〔2007〕313号
温州大学:
你校《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大学从2007学年新生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请示》(行政〔2007〕128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普通艺术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4000元,表演、导演、摄影、音乐指挥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6000元,师范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1000元,其他非师范类普通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140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制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退费政策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
四、学分制收费自2007级新生入学起执行。2006级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3
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收费政策依据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组成及计收方式
学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学费及住宿费。本办法所指的学费为学分制学费,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学年计收。
第三条学费计费依据
(一)学分学费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转专业、转学(转入)、休学复学、降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异动前所学的课程,除按异动后人才培养方案充抵相近、相同课程后,仍有多余课程学分不能充抵的,不退还学分学费。
(二)经批准转学或参加中外合作项目出国学习的,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双方已互收学费的,学校收取专业学费,免收学分学费;双方互免学费的,学校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充抵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三)课外教育学分免收学分学费。课外教育学分充抵课内学分的,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课程或辅修专业、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不再加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修读教师教育辅修专业、教师教育双专业双学位免收学分学费。
(五)对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六)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专业学费。学生延长学习时间(离校后申请重修)的不收取专业学费。
(七)参军入伍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学费结算
学分制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每年40学分标准预收。
学生如有改、补、退选课程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改、补、退手续。学生在每学期第八周前核对、确认本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以此为据收取学分学费。
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应收学费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第五条学生缴费注册
(一)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足额预缴学费及住宿费。学院凭计财处提供的已缴费名单或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后的学生,方可选课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开学两周内提出学费缓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计财处备案后可先予注册。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贷款及资助金额足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待贷款及资助经费下达后由计财处先予扣取所欠学费及住宿费;如贷款及资助金额不足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费及住宿费。
第六条欠费管理
未及时提出学费缓交申请或虽提出学费缓交申请但未被批准而未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视作欠费行为。学院对欠费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暂停其选课资格,其考试成绩不予入档,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且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评先等。
计财处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统计各学院欠费情况(扣除已批准缓交学费的部分),对欠费率达应收学费、住宿费总额2.5%的学院缓拨下一年度的各类经费。
学生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的,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学生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除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学生外,其他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的,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在校外居住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批,报学生处、研究生部、宿管部门备案。对学期中途提出校外居住申请的学生,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宿费。
第八条学生在毕业前缴清所有学费与住宿费的,学校提供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学费按学年制收取;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收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2008年颁布的《温州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行政〔2008〕9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