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生严格按录取专业报到,报到后第一学年内不得转专业。
2.在校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在学生学习成绩较好、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所转入专业学生数和教学条件允许、身体条件符合专业要求、所转专业符合高考招生文科、理科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有一次书面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3.教务部学籍暨教学质量管理科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第2学年上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受理学生转专业的书面申请(过期不再办理)。
4.非医学类专业理科学生,申请转入医学类专业或医学类专业间申请转专业者(含文科学生转入文理兼招的护理学专业),须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一学年内,各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无补考科目,且各门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平级转专业;
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一学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虽未达到85分,但达到75分及以上者,可按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5%的控制比例,按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排序降级转专业。
5.医学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非医学类专业者,学生在第一学年中,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各门必修课程无补考科目,可申请平级转专业;
有补考科目或有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6.文科类专业间申请转专业者,学生在第一学年中,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各门必修课程无补考科目,可申请平级转专业;
有补考科目或有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超过了第二学年第1学期第1周内交书面申请转专业的时限,或不符合转专业的条件;
2.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第二十九条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或患病者,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者,我院同意接收后由我院到云南省教育厅报批;申请转出我院者,由学生到相应省份教育厅报批。具体按下列办法办理:
1.省内高校间转学(转入我院),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人到转出院校签署意见,经我院同意接收,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学生凭云南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
2.省内高校间转学(转出我院),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本人到转入院校办理;如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接收,则由转入院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我院在接到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后,正式通知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转学手续。
3.省际高校间转学(转入我院),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人到转出院校签署意见并报该省教育厅批准,经我院审批同意接收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经两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生凭正式批文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
4.省际高校间转学(转出我院),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同时由本人与转入院校联系,如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接收,报该省教育厅批准,经两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我院在接到正式批文后,通知学生在1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转入本科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本科生已进入三年级,再提出转学者;
5.应予退学的;
6.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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