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特长与个性发展,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让学生在大学初期学习阶段,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学习潜能和专长,重新选择专业,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原则
1、应在高考录取同批次专业内选择专业,或上一批次专业可转入下一批次专业。
2、各学院转出学生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5%,各学院接收其他学院转入学生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5%,学院内部转专业学生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3%。
3、转专业在第一学年末进行,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只能转一次专业,且转入同一年级。
4、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开原专业到其他专业学习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三条转专业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优良,遵纪守法,未受过处分。
2、在该年级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前5%,且无不及格科目的。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患或特殊生理条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5、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6、少数有相关学科特长并在全国或国际高水平学科竞赛中成绩显著的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
2、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3、跨文、理科类别转专业。
4、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5、签有培养合同专业的学生。
6、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
7、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五条 转专业的申办程序
1、各学院在第二学期第十周报送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及各专业接受学生转专业计划数。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网站公布。逾期未报计划的学院,原则上不得接收转专业学生。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3、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资格审查意见报教务处汇总、审核。
4、转入学院组织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院转专业计划数审核、签署意见,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5、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上报省教育厅。
6、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第二周内到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成绩认定
1、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管理,以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为准。
2、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教材、教学时数基本相同(0.5学分内),学习成绩及课程学分可互认;转入前后课程名称、教材、教学时数差异较大者(超过0.5学分),必须进行相应补修。
3、其他在原专业已修读,但不属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4、补修课程采取随堂听课、自学等途径学习,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第七条 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费管理
- 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2、补修课程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