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转出系(部)签署意见,转入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妥。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三、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经过要求转入专业的有关课程考试及面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四条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办理,同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二、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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