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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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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按照《西安航空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或申请转入高学历教育层次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修完该专业三分之二学分及以上者。

(三)应予退学者。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二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不包括休学年限。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旷课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应征入伍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学生须到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安排其住宿,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医药费自理,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所在地区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二级学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病休学者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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