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一年级本科生根据学校安排,按照“自由转出,审核转入”的原则,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跨学科类别的(文转理、艺术类等);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国际班、国防生、民族班、小语种、体特生等);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不符合转入专业基本条件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