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四川民族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查询网根据往年的四川民族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四川民族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四川民族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四川民族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四川民族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省级一流专业:法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旅游管理、音乐学
省级特色专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务管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音乐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
省级应用型示范专业:法学、旅游管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音乐学
三、四川民族学院怎么转专业
四川民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转专业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川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43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学生应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经学生申请,学院认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直接安排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入学,如对应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条 学生主观原因申请转专业,应在原录取专业修读满一学期,期末考核(正考)无不及格课程和缓考课程,未受纪律处分,且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转专业考核。
(一)跨层次(本科、专科、预科)转专业;
(二)艺体专业与非艺体专业互转;
(三)文、理科专业互转(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四)藏文考试入学类专业(含一、二类模式)与非藏文考试入学类专业互转;
(五)专升本学生;
(六)预科直升学生;
(七)上级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转换一次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主观原因转专业应根据学院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考核遴选要求和时间安排,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转专业的办理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前3周。
第七条 学院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公布各专业拟转入学生计划数,计划数按不超过各专业本年级在册学生数的10%测算;各专业的转入考核遴选办法由相应系(部)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公布。
第八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内,转专业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后汇总报教务处确认。
第九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内,相关专业系(部)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遴选,并按计划确定接收转入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处对各专业确定的转专业学生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报学院审批,审批同意后行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处理
第十一条 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转入系(部)报到。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受到纪律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进入新专业的相同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 各系(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住宿和教学安排,教务处及时将重新编班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系(部),并做好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工作。
第十四条 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转专业学生的档案,由原所在系(部)负责整理和完善后统一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合格后转交转入专业所在系(部)。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管理
第十六条 转入专业学生所在系(部)应加强对转入学生的教学管理,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前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应按照新专业培养计划随低年级进行跟班补修;转专业前所学课程与新专业前期课程名称相同,以原专业取得的该门课程成绩计入学习档案。
第十八条 转专业后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如与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相同或相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只对当学期开课课程提出申请),由课程所在系(部)认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前所学课程,未列入新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其课程成绩经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作为其公共选修课程成绩,计入公选课修读学分。
第二十条 所有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必修课程均计入学生学籍、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转专业前后修读的选修课程均纳入其毕业、授位的统计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