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修完大学一年级课程,进入二年级前,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者,或提供确凿材料证明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通过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且申请者本人学习努力,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者。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专科专业转本科专业者;
3、艺体专业转非艺体专业或非艺体专业转艺体专业者;
4、文科专业转理科专业或理科专业转文科专业者(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4周。
2、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教学院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跨教学院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和拟转入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5、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5%。若拟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则由转入教学院进行综合课程测试,按照测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第四十条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管理。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新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完所有课程(包括补修完该专业第一学年开设的课程)。
3、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相同,可认定相应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以冲抵部分通识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转入省内其它院校,经两校同意后,由我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四川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五条学校不收取转学、转专业费用。学生补修或多修的课程应按规定补缴相应的学分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