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兴趣与特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坚持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一年级学生。
第四条转专业形式
1.免笔试转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简称平均绩点)在本专业前10%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可直接参加接收学院的考核。
2.考试转专业:平均绩点在本专业10%至40%之间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笔试,通过笔试后可参加接收学院的考核。
3.降级转专业:平均绩点在本专业40%之外或者40%之内未通过接受学院考核的学生,确实对原修读专业缺乏兴趣,对拟转专业又有一定特长,可提出自愿降低一个年级转专业的申请,经双方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
4.身体原因转专业: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可提出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申请,经双方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学院负责验证材料的真实性。
以第1、2种形式转专业的学生,考核和录取工作由接收学院负责,以第3、4种形式转专业的学生,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山东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录取科类、批次与拟转入专业要求不符的;
4.已经申请并调整过专业的;
5.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教务处申报可接收学生的专业、计划人数和要求等相关信息,接收计划原则上不超过专业现有人数的10%,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统一公布。
第七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40%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接收学院根据接收计划及要求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并将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所有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转专业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当前学期的期末考试,否则将取消已经取得的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相应年级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一经录取,其学籍、档案和管理由接收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持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在第二学年开学一周内到接收学院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参与教学活动。获得的有效学分记入新专业,未修读的课程需要补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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