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学费标准
按照鲁价费发[2013]93号文件要求,执行我校普通本、专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助学政策
1.奖学金: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
2.助学金:
学校现有《国家助学金》(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资金由省财政拨付;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鲁商集团专项助学资金》等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