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院系(专业)。学生转院系(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的相关问题按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主管部门(本专科生的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部,下同)审核,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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