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允许其转专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各必修课程与环节的学分。
(四)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转学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校学习;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学申请;
(四)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
5.自主招生转入统招;
6.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7.学生已面临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转学时所修学分不够,不能按同年级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同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必须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的转出学校鉴定、学生在校鉴定及学生成绩单、学生原始录检表、学生档案及学生转学审批表(二份);因病转学者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对于必修课程,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在我校重修该课程。只有完成我校该专业的必修环节,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