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和个性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遵循有利于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由学校统筹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录取。
第三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原则上每次各专业报名转出的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20%,接收学生数不高于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长,以及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科。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布置;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转专业学生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确定学院转专业学生的录取原则;接收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转专业的规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学校分别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和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展转专业工作,转专业按照下述规则进行:
(一)高考招收类别(理工类、文史类)相同的专业间可以互转(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二)按艺术类招生、加试相同科目的艺术类专业可以互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可互转;
(三)学生生源所在地为下一批次录取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
(四)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中升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不能进行转专业;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类别:
(一)学业优秀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期末考核全部合格,且学习成绩位于本专业前50%者。
(二)学科专长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者。
(三)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具体办法按《大连工业大学参加创新创业学生学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因材施教班学生。必修课程期末考核全部合格者,不计专业排名直接进入水平考试。
(五)学业困难学生。因有学业困难不适应本专业学习,并经教务处认定,校长办公会通过者;或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六)退役学生。办理复学手续的退役学生且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者。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在读学生;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的身体要求;
(四)具备我校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从外校转入本校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应作退学处理者;
(四)申请退回原专业者。
第四章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一年开展两次,具体程序为:
(一)上一学期第十八周,教务处下发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本学院情况制定接收方案(包括计划名额、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报送教务处汇总。
(二)第十九、二十周,教务处组织审核后,将各学院各专业接受学生名额、考核要求向全校公布。各学院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三)新学期第一周,学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每人只可填报一个志愿。相关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按学生专业排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学科专长和学业困难学生转出比例之和不能超过本学院总转出比例的30%。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送教务处。
(四)第二周,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后,并统一组织转专业水平考试。转入学院根据专业实际组织学生复试,并于第三周初将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
(五)第一~三周,申请转专业学生到拟转入专业试听课程,试听期间学生可根据试听情况提出是否进行转专业。
(六)第四周,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转专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后,正式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七)因学业困难无法继续学业者只能申请转入下一年级且低于本专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专业(以辽宁省当年分数线为准),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只能在二年级第一学期。
(八)各学院应在转专业名单公布之日起,安排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第五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转入专业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材料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接收学院为新转入的学生统一办理注册、学生证、考试证。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名单公布之日起正式进入新专业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学院应对转专业学生制定补修读课程方案,报教务科备案。方案应明确原修读课程学分如何记载,未修读课程如何修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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