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学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或由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院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院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院,由我院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院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院推荐,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院,我院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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