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本校或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使得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不能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审批。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
对于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拟转入学院协商审核同意,学校审批。
学生转专业后,其培养方案和考核标准按转入的专业执行,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按《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在读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学生在江苏省范围内转学,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我校报请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核,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并转至转入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江苏省内的其他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由转出学校与我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江苏省外的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由转出学校与我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转出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转出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转至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办理转学手续,应由我校向江苏省教育厅报送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
2.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3.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简明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4.教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表;
5.学生近期体格检查表;
6.拟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应注明当年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
7.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件;
8.因病要求转学的,应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
9.因特长要求转学的,应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
10.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应附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11月1日至次年元月15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