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就读并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学、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三)高考成绩分大类排名全校前5%的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所学专业;
(四)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属系(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五)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二)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三)申请跨大类转专业者(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与一般专业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四)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课、基础课不及格者;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五年制免费师范生、六年制免费师范生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新生入学后尚未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学籍电子注册者;
(八)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四)在校期间尚有所修课程不及格者;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未满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转专业要求,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并由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签署意见;
(三)接收系(部)组织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合格者由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期末(春季学期6月15日至6月30日,秋季学期12月15日至12月31日)申请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省内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核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待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具体要求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08〕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末(春季学期6月15日至6月30日,秋季学期12月15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方可毕业。转入专业所属系(部)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进行学业成绩认定后,通知学生补修相应课程。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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