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录)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相关高校:
为加快培养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根据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21号)精神,确定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20所地方高校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我省生源,为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士官。
三、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士官的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执行现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
(一)宣传报名。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并在专科提前批志愿栏内选择高校“直招士官生”专业填报。各有关单位和高校要提前做好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家长、教师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毕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二)体格检查。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市级征兵办公室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以下简称《直招规定》)的办法,在7月10日前组织进行。体检对象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高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顺序,原则上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倍确定(女生按照5倍确定),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及时向省征兵办公室提供可参加体检的考生名单,各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教育局按照市(州)征兵办公室要求负责通知考生。体检地点由各市(州)征兵办公室按照征集义务兵体检办法具体指定,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高考《准考证》及3张红底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结束后,各市(州)征兵办公室按照省征兵办公室要求,及时整理上报体检合格的考生名单。
(三)政治考核和面试。县级征兵办公室根据市(州)征兵办公室提供的体检合格考生名单组织政治考核,7月25日前完成。面试与政治考核同步进行,面试设若干组,每组3人以上,人员以招收部队和有招收任务的高职院为主,兵役机关参加,由省征兵办公室拟制面试实施计划方案,各市(州)征兵办公室负责通知体检合格的考生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依据《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进行评价,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结果要及时通知考生,不合格者要说明原因。面试结果由省征兵办公室汇总后通报招收部队、有招收任务的高职院和各市(州)征兵办公室,各市(州)征兵办公室同时上报政治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省征兵办公室整理后,将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名单及时送达省教育考试院。
(四)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依据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名单,按照招生高校所提调档比例要求(控制在120%以内),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录取。当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从报考体检、政治考核、面试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征志愿录取,生源数量仍然不足时,可调整到上线考生数量充足的省份进行录取。8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录取名单抄送省征兵办公室,省征兵办公室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和各市(州)征兵办公室,各市(州)征兵办公室将《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和《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统一汇总后移交省征兵办公室,由省征兵办公室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五)补充。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进行选拔补充。高校对报名学生体格、病史、政治和学习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培养对象;高校所在地市(州)征兵办公室会同招收部队按照前述招生办法,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根据其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等,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六)经费保障。考生体检、政治考核所需经费由各市(州)征兵办公室负责,集中面试所需经费由省征兵办公室负责,纳入各级年度征兵工作经费预算。其它经费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士官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的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招收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由部队负责,实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
(一)教学管理。高校应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所在大单位兵员和文职人员部门指定训练指导机构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实际提出培养需求,会同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的有关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高校学习期间,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应对高校教学进行指导,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积极探索士官培养对象属地管理办法,采取编入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的方法,协助高校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军政训练和被装保障。
(二)淘汰。定向培养对象入学l月内,当地市(州)征兵办公室会同高校组织身体复检和政治复查,不符合入伍条件者取消定向培养资格,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毕业。入伍实习合格、符合有关高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撤销其档案中入伍材料,返回原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体格健康、政治合格,无慢性病、精神病、癔症、癫痫、心理障碍和残疾等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病变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市(州)征兵办公室办理招收士官入伍手续。部队训练指导机构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士官统一接入部队。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交接报到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自我淘汰者,按照拒绝入伍处理。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有关工作纳入大单位年度军事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定向培养士官的档案主要材料包括:高校学籍档案和《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
六、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1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养对象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直招规定》办理。
七、要求
定向培养士官工作,是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军事人力资源生成渠道,提高士官人才培养质量效益的重大举措。各级要充分认清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筹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保证招收任务顺利完成。要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准确掌握程序方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招生宣传,严格按照条件标准审查把关,严密组织体检、政治考核、面试和录取等工作,确保招收工作质量。各相关培养高校要会同部队训练指导机构认真研究培养方案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任务,组织签订培养协议,精心开展教学实践,确保培养质量。各单位要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圆满顺利。要认真贯彻廉政征兵有关规定,完善监督机制,落实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凡在体检、政治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