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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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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学资源、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及就业情况,确定专业人数调整。

学生可根据个人特长和学校专业人数调整计划,通过公开考试办理转入新专业。

转专业的对象为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时间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和第三学期结束前。

第十三条转专业手续与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专业人数调整计划,确定和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名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组织转专业考试并按申请转入学生的考试成绩择优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专科升入本科(简称专升本)者;

(三)招生时已有明确限制转出的专业;

(四)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十五条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由学校安排到相关专业进行学习。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方可毕业。

在原专业所学必修课程内容、层次相同的,成绩与学分有效;不相符合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原专业未修的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予毕业前补修完毕。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及转学手续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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