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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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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对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异,其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且无不及格课程和任何处分的学生;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经转入专业所在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于第四学期期末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审核同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在学院规定的本科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当申请转入的专业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院根据学生志愿按其学分绩点择优录取。


3.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因专业教学计划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须通过免修、补考(或补修)等方式获得,多学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按选修课学分记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须及时交接,并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 本科四年级及以上者;
(2) 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5)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或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6)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须经转入与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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