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必展变化,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手续按如下办理:
经所在院(系、部)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部)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学生转专业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户口不变更。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要求复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持有关证件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核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是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实行学分制班级一学期所修读的课程经期终考核后,不及格学分达14学分者(指必修课选修课)。
(2)各学期考核成绩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4学分者。
(3)留、降级超过一次者。
(4)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者;
(5)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6)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8)自费出国留学者;
(9)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10)意外伤残不能再支坚持学习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例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专、部)提出,经院(专)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均回入学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