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由学生申请,学校和教育厅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且条件允许,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每年秋季开学初办理。
(二)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研究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三)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转出、转入专业的学院审核,提交教务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对于申请转入人数较多的专业,学校将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考核,择优录取。考核程序如下:(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转专业申请,学院汇总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2)教务处汇总报名情况,公布各专业拟接收的学生人数;(3)组织考试并公布成绩;(4)根据各专业拟接收的学生人数择优录取,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的;
(四)跨科类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优秀学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内重新选择专业一次。重新选择专业适用于本科生(不含专升本)。重新选择专业在第一学年考试结束后进行。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原所在专业人数的5%。接收专业所接收的学生数一般也不得超过原专业学生人数的13%。经审批同意后,学生的学籍及管理转到新专业所在学院。
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前两学期的所有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分,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2)思想品德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3)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4)身体及单科成绩必须符合拟转入专业的特定要求。
重新选择专业程序:(1)拟参加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最后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可填报两个调换专业志愿)。各学院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公布本学院申请并符合重新选择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按学分平均绩点由大到小排序),报教务处审核;(2)学生拟调换的专业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并报教务处审批;(3)学校将尽最大限度的满足学生的志愿。确有困难的,可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的学分在转专业后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课程为同一档次或者比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档次高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否则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2.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省内转学的,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手续的办理时间以省教育厅转学工作时间安排为准,一般为每年11月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学籍的;
(三)跨学历层次的;
(四)跨录取批次和艺术专业本科B段转为艺术专业本科A段的;
(五)跨科类的;
(六)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七)预科生转至不具备预科生录取资格高校的;
(八)毕业年级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