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有证据表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或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同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原专业收费标准低于转入的新专业的,应予补交差额部分。
(二)转出或转入学校者,经本人申请,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前办理。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原专业已修课程有与转入专业已开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经教务处或课程所在系部认定,可以承认已取得的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课程有其未选修的,应予补选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