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考分数线暂未公布,小编为大家整理广西历年来的高考分数,考生可参考往年录取分数线预测高考分数线,高考查询网将在第一时间公布高考分数线。
广西高考历年录取分数线
广西高考报名考生须知
1.所有参加高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按教育部规定,高考报名是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必要程序。所有参加高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都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包括普通高考全国统考,退役士兵专升本,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员(免普通高考统考部分),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等,否则,将因信息不全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2.报名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在我区,且高考报名时户口仍在我区。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移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统考报名,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330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桂招考委〔2013〕3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广西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所说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特指不受学籍、户籍迁入的年限限制,但在高考报名时考生的学籍、户籍必须已迁入我区。
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需持有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3.报名高职单招的考生只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3月15日前户籍、学籍已迁入我区。
4.报名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只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中职学校毕业证的,不受本人户籍迁入年限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住所及年限的限制。属区内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区内中职学校2年级在校生且实际就读的,不受户籍地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住所和年限的限制。
5.考生须注意以下报名时间节点,逾期不再受理
普通高考报名工作于10月下旬开始。
(1)统考报名。普通高考全国统考(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统考)报名分两段进行,需加试全区体育高考(含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和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或艺术专业统考的考生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其他普通高考统考考生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19日。
(2)年度退役士兵报名。退役的士兵参加普通高考统考、退役的士兵专升本报名截止时间为1月21日。
(3)其他分类考试报名。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免普通高考统考部分),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等不需要参加普通高考统考的招考形式,其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6.考生报名地点
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符合报考条件而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在学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就读学校是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可在就读学校报名。
7.考生报名时需勾选统考选考科目选项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必须选择选考科目,“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具有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保送生及其他单招生资格并且拟不参加6月份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应选择“未报考”(“0”);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只能选择“未报考”(“0”)。
8.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须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和指纹信息。
(2)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
(3)所有参加了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考生和其他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体检。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4月15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逾期不再受理。
(4)对在报名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如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照顾资格的考生或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