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转专业工作,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留级,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者;
(四)专业兴趣爱好者;
(五)专业特长者;
(六)学校各类教学改革项目;
(七)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等其他政策性因素。
第二条以第一条中第(一)、(二)、(三)或(四)项作为转专业申请理由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专业(或专业类)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以第一条中第(五)项作为转专业申请理由的学生,应提供证明材料证实确有相应专业特长。例如,公开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第三条各专业每学期(第一、二、三、四学期)转出和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专业年级实际招生人数的5%以内。教学改革项目,转专业人数依据项目计划执行。
第四条转入学院应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由学院规定。应按照考核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到普通类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体育类等;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等学籍状况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五)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可以在第13-14周提交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每学期每生最多可申请二个转入专业,但在校期间每生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一般不能申请转专业,愿意留级者除外。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
第13-14周,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二)转出学院审核
第15周,转出学院院领导主持审核学生转专业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转出的结论。将同意转出的学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转入学院处理。
(三)转入学院审核
第16-17周,转入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对转专业考核、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转入的结论。将同意转入的学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教务处。
(四)学校审核
第18周,教务处审核转入学院提交的材料,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列入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和初步确认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公示
转专业学生名单初步确定后,教务处通过学校网站(可从互联网访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
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确认。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八条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经办人员在办理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