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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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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学风建设和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本科学生转专业(以下简称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程序与规定。

第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一年级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没有第五条所列情况发生者,在完成一年级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三名;

2.本人确有专长,适合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二)二年级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且没有第五条所列情况发生者,在完成二年级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

本人学习刻苦努力,第二学年公共类课程成绩平均为良(含)以上、但专业类课程不及格达到或超过应修课程的60%。

(三)其他可以申请转专业的情况:

学生留级或复学时,原所在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招生录取时对所学专业有明确限制如定向、委托培养者。

第六条转专业学生的人数与考核

(一)各专业申请转出的学生不超过本届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0%;

(二)各专业接受转入的学生不超过本届本专业学生人数的5%。

第七条申请转专业的有关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三名”的学生,可以申请跨学科门类、跨学院转入其它专业。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向本人所在学院(以下简称转出学院)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转出学院审核同意后,将转专业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于新学年开学前将相关申请送达拟转入的学院(以下简称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考试、公示,并在第二周对批准转入的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

(二)符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本人确有专长、适合转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跨学科门类、跨学院转入其它专业。学生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向本人所在学院(以下简称转出学院)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且由本人提供有关确有专长的证明材料;转出学院审核同意后,将转专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于新学年开学前将相关申请送达拟转入的学院(以下简称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组织专家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试(教务处参加),测试合格后进行公示,并在第二周对批准转入的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

(三)符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本人学习刻苦努力,第二学年公共类课程成绩平均为良(含)以上、但专业类课程不及格达到或超过应修课程的60%”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本学院其它专业,也可申请跨学科门类、跨学院转入其它专业,但原则上不得转至入学时录取分数高于本人高考分数的专业。学生可在二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以下简称转出学院)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由转出学院对其学习状况予以认定并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认定、公示及初审同意的转专业申请等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于新学年开学前将相关申请送达拟转入的学院(以下简称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考试、公示,并在第二周对批准转入的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后均需试读一学年。试读期满当学年课程学分(含补考)达到30学分的可在转入专业继续学习,试读期满当学年课程学分(含补考)未达到30学分的要留级回到原转出专业继续学习。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转入学院的综合考试,综合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各学院研究制定,各学院制定的综合考试办法应予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接收学院提出拟接收的初步意见后,须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之后方能办理转专业的手续。

第九条 转专业后的学习管理与学分认定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同年级的班级学习管理;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也可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学习。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情况的学生转专业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管理。

(三)学生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书面确认后,予以承认。

(四)对于在转出专业未修而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转专业后予以补修。

(五)对于转专业学生在转出专业已修而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核并书面批准后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记入档案。

第十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就读专业当学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考试,无故旷考的,其转专业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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